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0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0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2022號原告 楊少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13年6月2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末按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提出書狀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本院於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交字第20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頁)可查。詎原告逾期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卷第47-75頁)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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