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3032號聲請人丙○○(即 杜金菊 之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乙○○(即杜金菊之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薛中興
法官熊誦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12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56││├──┼───────────────┼──────────────┼────┼──┼────┼──┤│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9││├──┼───────────────┼──────────────┼────┼──┼────┼──┤│00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16││├──┼───────────────┼──────────────┼────┼──┼────┼──┤│005│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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