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6號

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許應謙 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__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1516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8月30日

500,000元

410,812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2月28日

2

113年8月30日

500,000元

210,257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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