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6號
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許應謙 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__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151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8月30日
500,000元
410,812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2月28日
2
113年8月30日
500,000元
210,257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