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77號聲請人勝暉行菸酒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勝暉行菸酒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勝暉行菸酒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三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勝暉行菸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狀尾未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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