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 陳憲瑜 即晟鈺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至菁┌──────────────────────────────────────────┐│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映川科技股│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95年9月15日│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元│FAZ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 張安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