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被告之住所為「臺東縣○○鄉○○村○鄰○○路○○○號」之事實,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報表1紙附卷可稽。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被告之處所為「臺東縣○○鄉○村○鄰○路○○○號」,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影本各1紙附卷足參,拘提被告之處所,該處所顯非被告之住所,自難期被告到案,故難逕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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