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再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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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6年6月27日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90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以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九0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第一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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