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26號原告 張穎宗 被告 陳黃秀英
陳賴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96.4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5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則為二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738元(計算式:196.4525,5001/2≒2,504,738,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