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 鐘素卿 被告 楊侑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0,850元【其中系爭土地價額為3,652,950元,計算式:面積10
4.37平方公尺×3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652,950;系爭房屋之價額則為577,9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3,652,950+577,900=4,230,850】,有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之登記謄本各1件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2年房屋稅繳款書可考。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