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李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告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被告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鍾嘉村所有;鍾嘉村應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之價格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如數給付價金後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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