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46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告 温蕙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6,2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第14條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乙情,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可憑,是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由原告概括承受,先予指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1年12月14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所示之循環利息,原告並得收取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所示之逾期滯納金(即違約金)。詎被告自108年7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8年7月17日止累計尚欠消費記帳38,259元(含消費本金37,032元、利息927元、逾期滯納金300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37,032元部分,自10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0年12月23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
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又於104年4月1日簽具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調整原已核准之信用額度至200萬元,並分36期清償,月付金額為57,429元,利率為週年利率16.99%(即附表編號2⑴貸款之部分);另於10
5年7月1日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後實際核貸618,00
0元,並分48期清償,月付金額為17,196元,利率為週年利率14.99%(下稱附表編號2⑵貸款之部分)。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條約,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應付帳款,如未清償當期全部應繳款,附表編號2⑴貸款之部分,應負擔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即依該約定條約第12條約定),附表編號2⑵貸款之部分,應負擔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編號2⑵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即依該約定條約第13條約定)。詎被告嗣未依約如期繳款,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8年7月17日止共計尚欠678,027元(含編號2⑴本金210,134元、編號
2⑵本金451,313元,共661,447元;遲延利息16,58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借貸本金661,447元部分,自10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記帳款及消費借貸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之電腦帳務資料、花旗超級紅利回饋卡月結單、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2份、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信用貸款之電腦帳務資料、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記帳款及消費借貸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率│計息期間││││(新臺幣)│(新臺幣)│(週年利率)│(民國)│├──┼────┼──────┼──────┼──────┼──────┤│1│信用卡│38,259元│37,032元│15%│自10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滿福貸│678,027元│⑴210,134元│15%│自10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⑵451,313元│14.99%│自10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共計:││││││││││││││661,447元│││├──┴────┼──────┼──────┼──────┴──────┤│合計│請求總額:│││││716,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