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阮忠信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被告 周燕如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複代理人 黃佑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胡文蕙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⒈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19建物暨其坐落基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4,0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5/100000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復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以相近之105年度、同路段、相近屋齡之二筆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每坪563,808元、647,931元取其平均值605,870元,以此計算上揭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
605,870元×(55.42平方公尺×0.3025)=10,157,138元⒉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480萬元。
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10,157,138元+480萬元=14,957,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