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王德楷
許欽銘 孫健民 唐聖富 王啟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姚妤嬙 律師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2,2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及特別休保工資之部分為2,557,534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091元(計算式:33,175-2,557,534/3,242,299×33,175×1/2=20,091,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王啟銘就其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應補正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係一部請求,而應為追加,請另行特定標的金額及性質,依上開規定,補納差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