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與 梁明文 、 林美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本案之借款契約書,該契約書之利率約款及連帶保證人處之身分證字號須清晰可辨,俾利本院審查聲請人之主張是否有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