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王阿鄉
陳建龍 陳天賜 陳天祿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3,000元,以本件上訴人起訴日即民國107年3月2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計算,折合新台幣(下同)675,096元(23000×
29.352=67509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96,712元【(108.28×28000×1/2)+(923.23×23000×217/2000
0)+(000000×1/2)+(97000×1/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以上二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85元(11070+29715=4078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