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 周方 慰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竺君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卷第6頁)後,尚應補繳50,000元,並提出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50,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