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七八號
異議人寶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大 和異議人甲○○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均係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分別為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均顯逾法定期間,應予駁回。
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