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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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哲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哲彥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哲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蘇哲彥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哲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9年8月22日│99年8月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2656號│偵字第2435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豐簡字││││769號│第5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6日│100年2月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豐簡字││││769號│第5號││判決├───┼───────┼───────┤││判決確│99年12月27日│100年3月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85號│度執字第3366號│││(發監執行)│(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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