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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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告乙○○
巷7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所為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扣除原告所繳納之上開金額,尚需補繳48,4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