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張德然 被告 吳玉梅 法定代理人 吳新 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
5萬29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6,80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萬6,80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已於107年2月7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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