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程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起訴狀,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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