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皇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嫩金 被上訴人即原告 阮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