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15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王立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
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
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