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黃美貴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 陳仲豪 律師被告 王桂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七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秀慧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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