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即被上訴人因民國9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即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容正法官陳坤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周秀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