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蔡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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