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 黃水印 訴訟代理人 張惟惇 被告 林黃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志諺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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