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孫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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