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之配偶乙○○受刑人甲○○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此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聲請人並非前開得聲請減刑之人,其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