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附表編號1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4年11月初某日至95年1月│96年4月初某日至96年5月10│││17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913、5865號│年度偵字第1889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62號│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判決日期│98年4月2日│97年11月13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5820號│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98年度撤緩字第50號)││├────┼────────────┼────────────┤││確定日期│98年10月8日│97年11月13日│││││(98年12月16日)│├───┴────┼────────────┼────────────┤│附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