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倪世遠 再審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7萬1,86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萬6,142元,再審原告尚應補繳6萬5,1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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