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辛家豪 被告 邱庭楷 上列被告邱庭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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