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弘明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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