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祐琳 被告 陳冠伶 上列被告陳冠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9號),經原告陳祐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