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2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事實欄另補充:「甲○○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7363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此部分尚未執行完畢)」。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