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