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五六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發生姦淫之行為」之記載後,應補充「一次」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