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對人 羅盈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6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再讓與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後再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情事,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0年7月2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28693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