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宛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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