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柏志┌──────────────────────────────────────┐│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劉秋松 │第一銀行花蓮分│105年4月30日│40,000元│HA0000000│00000000││││行││││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