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珊蓉 債務人MATISONCO.,LTD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列MATISONCO.,LTD、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兼法定代理 盧博昭 人債務人盧博昭債務人 陳志文 債務人 蔡富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TISONCO.,LTD、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昭、陳志文、蔡富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MATISONCO.,LTD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並陳報其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經我國政府認許於我國境內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盧博昭、陳志文、蔡富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