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 趙世標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陸
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叁仟肆佰貳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