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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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4號原告 余龍夫
余國賢 余美惠 余國豪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查,是本件原告逾期未予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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