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曾旭弘 被告 唐宇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0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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