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 陳正國 訴訟代理人 楊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6年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於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可稽。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2│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3│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4│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5│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6│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