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智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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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智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智簡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淑真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列有關「MELODY」之記載,更正為「MYMELODY」;第2列有關「及其商標圖樣」之記載後,補充「(其審定字號、申請人、商標圖樣、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均詳卷)」;第5列有關「尿褲、裝飾品、牙刷」之記載,更正為「內褲、裝飾品、電動牙刷」;第7列有關「手機裝飾品」之記載後,補充「、拖鞋、指甲剪」;第18列有關「中華郵政進化郵局」之記載,更正為「中華郵政臺中進化路郵局」;第21列有關「店員 林淑曄 」之記載後,補充「(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列有關「告訴代理人 鍾文岳 」之記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 林翰緯 」;第2列有關「員警 江仁琳 」之記載,更正為「員警 王仁琳 」;第3列有關「查獲現場照片數張」之記載,更正為「查獲現場照片26張」;第3列有關「商標權證明資料」之記載,更正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8份」;第4列有關「鑑定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奇摩雅虎拍賣網頁」之記載,更正為「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各1份、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26張」;另補充證據「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194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網路線上轉帳交易結果明細表、雅虎奇摩99年4月26日公文回覆、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淑真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所犯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許淑真就上開犯行,與共犯林淑曄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商標法之主要立法目的,除在保護商標權人,避免他人在同一商品以「以假混真」或相似商品利用「搭便車」方式混淆消費者認知,因而造成商標權人及其消費者之損害,亦同時兼有保障消費者之規範目的在內。被告販賣使用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商標圖樣,為圖私利而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惟念其所販賣、輸入、陳列之仿冒商品,數量及價值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但仍未與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吊飾│10個│├──┼──────────────────┼─────┤│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貼紙│35張│├──┼──────────────────┼─────┤│3.│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喇叭組│4組│├──┼──────────────────┼─────┤│4.│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零錢包│7個│├──┼──────────────────┼─────┤│5.│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包包│13個│├──┼──────────────────┼─────┤│6.│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面紙盒│12個│├──┼──────────────────┼─────┤│7.│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141件│├──┼──────────────────┼─────┤│8.│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拖鞋│24雙│├──┼──────────────────┼─────┤│9.│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鍵盤吸塵器│45個│├──┼──────────────────┼─────┤│10.│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圍巾│9條│├──┼──────────────────┼─────┤│1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耳機│8個│├──┼──────────────────┼─────┤│1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檯燈│11個│├──┼──────────────────┼─────┤│13.│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滑鼠│16個│├──┼──────────────────┼─────┤│14.│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計算機│11個│├──┼──────────────────┼─────┤│15.│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電動牙刷│3組│├──┼──────────────────┼─────┤│16.│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之吊飾│52個│├──┼──────────────────┼─────┤│17.│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之內褲│63件│├──┼──────────────────┼─────┤│18.│仿冒KEROKEROKEROPPI(大眼蛙)商標圖樣│9張│││之貼紙││├──┼──────────────────┼─────┤│19.│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指甲剪│2支(警方購││││得)│├──┼──────────────────┼─────┤│20.│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中智簡 字第 76 號判決(99.11.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智簡上 字第 3 號(100.01.20)[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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