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林欣瑜
許芳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欣瑜於民國112年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邀債務人許芳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13,370元整。按教育部對該借款案各筆貸款撥貸申請書之審核結果,以就學貸款借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應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並自115年8月1日起按月攤負本息。詎債務人林欣瑜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債務人許芳綺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3,370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0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370元林欣瑜、許芳綺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年息1.65%002新臺幣13370元林欣瑜、許芳綺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年息1.775%003新臺幣13370元林欣瑜、許芳綺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370元林欣瑜、許芳綺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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