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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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4號債權人高雄市阿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債務人 朱福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六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13,600元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970%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3.970%計算違約金。2122,420元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970%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3.970%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