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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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展延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590號聲請人 李軒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林鈴蓁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鈴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林鈴蓁於112年2月3日死亡,因其遺產資料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鈴蓁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