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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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理人 林士傑 債務人 黃啓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328元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2709元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3652元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4508元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5138元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6354元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711,100元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8507元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91,122元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10599元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1,336元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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